1,如果一地公民起而表达不满,甚至以摄像头的方式表达判断,这是出于其城市主人公的使命感吧?那么有关城市前景的表达与市民游客举止文明及公德问题的表达是否要有两种不同的途径?前者可以直接与政府对话,后者可以直接与当事人对话。
2,城市主人公的使命感在针对外地人及游客时尤其要小心处理,因为主人不能让客人有动辄得咎的感觉,那意味着“不好客”,而“不好客”绝非是城市发展之道。
3,采取一拍了之放在网上公示的方式简单地表达了自己的好恶,但对当事人是不是一种伤害及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相机镜头攫取人像本身是对人的物理性的一种侵入,这种侵入在拍下美好时是对美好的传播,在拍下丑陋甚至丑恶时是对丑陋的定型,它使一种丑陋永远定型在人间事物中,在很多时候,这是否是一种必要?你拍下一个人瞬间的丑恶嘴脸,将其定型并传播,这对别人是否是一种侵害?要知人体与人性都是流动而非固定不变的。这一说法并非要与公民的监督权乃至“公民记者”的理念相悖,而只是针对大街上的普通人而言。有时候,你可以拍下“现象”,却不一定要过度彰显那个“个体”。在此,我认为存在一个肖像权的问题,可不太明白为什么我们已经很久不提这个权利了。此次冲突与此无关吗?
4,城市生活意味着很多“不自由”与资源限制:不要在公共场合大声说话,不要占用太多空间,空间有限,停车位有限,餐厅咖啡厅高峰时间段要排队等候等,这应该培养了城市居民更大的容忍度与耐性。城市居民应该是人类“见怪不怪”的典范,如何处理好友好包容与冷漠麻木的关系,正是现代人的重要一课。忍受游客带着各自文化痕迹的举止(前提是其不是出于恶意并且未触犯法律)与在需要的时候加以帮助,并不相悖。
5,此次冲突,我总觉得与一种时时刻刻将镜头对着人的文化有关。“狗仔队”并非是针对普通人而言的。将镜头时时刻刻对准身边的人是一种堕落而无聊的文化。人类的种种丑陋与无聊其实我们都知道,不需要时时刻刻以图像的方式加以展露。“偷窥狂”的快感在这个图像时代已经泛滥成灾,除了助长戾气,并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被拍照的人首先会产生一种“被侵害”的愤怒感与敌对感——为了真正解决问题,我们需要“明亮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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